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验室破碎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帮助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掌握《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提高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所属驻地监察分局、本辖区重点煤矿企业认真研究,汇总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反馈至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全基础司。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请登录国家矿山安监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梁子荣,010-64464789、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hgsjcc@126.com。
附件:(点击可下载查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