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越来越多,标的也很大,比如一个矿业权纠纷案子的标的动辄达到几十亿元
◆什么是“绿色开采”、矿区土地复垦到何种程度算完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没有标准,须加强研究
◆在煤矿托管过程中产生矛盾,权利责任如何划分,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化解过剩产能的过程中,煤矿的上级企业甚至集团都可能会被追加为债务人
◆各煤炭企业的法律机构设置有较大区别,很多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人才不足、机构仍不完善
随着《资源税法》实施、《长江保护法》出台,《煤炭法》修订,《能源法》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那么,煤炭行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哪些实际的法律需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日前,在福建省龙岩市召开的2020年煤炭行业政策研究暨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年会上,有关专家学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1.加强与相关法律衔接,发出煤炭法律声音
202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并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张习亮等91人诉贵州省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2020年12月1日,皖北煤电集团举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报告会暨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近几年,煤炭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越来越多,标的也很大,比如一个矿业权纠纷案子的标的动辄达到几十亿元。
之所以会出现标的几十亿元的法律纠纷案件,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分析,化验室破碎机,这与我国煤炭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关。一些工作开始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随着工作的推进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果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就可以避免很多类似的问题。比如,现在面临的煤矿压煤村庄搬迁、煤矿开采与土地使用、土地复垦等问题还没有很清晰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020年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煤炭法》修订对于煤炭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水平不断提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院长殷召良表示。
孙法柏认为,在“十四五”期间,煤炭仍然是我国兜底保障的能源,加强煤炭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十分重要,要尽可能提高煤炭行业的法律地位。目前,《生态环境法》、《水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的声音很强,相对而言,煤炭的声音就比较弱。
孙法柏提示,煤炭行业立法,要考虑当下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的趋势,特别是要关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要在相关立法中努力表达煤炭诉求。这些立法工作与煤炭紧密相关,比如《黄河保护法》。据了解,黄河流域的8个省份,其煤炭产量占全国产量的75%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会对煤炭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国家能源集团总法律顾问刘学海也表示,要关注煤炭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目前,《能源法》正在征求意见,与《煤炭法》有重叠的地方,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要互相协同,原则性的规定要一致。同时,《煤炭法》修订公布后,一些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可根据需要进行清理、废除。
另外,孙法柏表示,要关注煤炭与新兴行业融合的问题,构建“煤炭+金融”“煤炭+法律”的新型产业格局。
随着煤炭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更加需要法治保障。孙法柏表示,这就要求煤炭行业加强研究,把市场化与法治化更好地结合起来。具体而言,他建议,可以利用高校的法学力量,将国际上有关煤炭的法律法规政策整理出来,以供参考。
与会煤炭企业法律专家提示,煤炭行业要在“新能源对煤炭行业的影响”方面加强研究。煤炭行业专家在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现在更多地关注新能源如何发展,而煤炭行业下一步如何发展还缺乏细致的研究。我国到2060年要实现碳中和,行业下一步发展的压力很大。即便如此,在近10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
在2030年我国力争实现碳排放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与会专家认为,煤炭行业需要在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争取在效率和安全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较大幅度增加智能开采方面的投入,积极应用新技术。三是在绿色开采和环保复垦方面要做更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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