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该意见稿提出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强监督管理8条意见,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其中,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具体指,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修复为耕地的,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实验室破碎机,在省域内流转。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
《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生产建设矿山将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兴办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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