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1﹞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要求,各有关地区组织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和专项监管监察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形成了分析报告,总结了各地的工作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持续深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现将《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情况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地区深入分析本地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监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抓好问题隐患整改,有效提高冲击地压矿井的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月22日
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情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我国冲击地压矿井数量呈增长趋势。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部署开展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和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上述通知要求,2020年9月至12月,山东、陕西等13个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省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安全论证开展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冲击地压矿井138处(含2处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分布在山东、陕西、内蒙古、黑龙江、甘肃、辽宁、新疆、江苏、山西、吉林、河南、河北、江西等13个省(区)。截至2020年11月底,12个省(区)已组织开展并完成了安全论证工作,对有冲击地压灾害的119处矿井,提出了分类处置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委托鄂尔多斯市对辖区内冲击地压矿井进行了安全论证,因效果不理想,目前正在组织专家重新开展安全论证。经论证,在119处有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中,118处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其中47处矿井需核减产能1316万吨/年,具体为:黑龙江省6处矿井、核减产能220万吨/年,山东省29处矿井、核减产能631万吨/年,陕西省9处矿井、核减产能330万吨/年,河北省1处矿井、核减产能90万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处矿井、核减产能15万吨/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南山煤矿不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2020年底前已淘汰退出。
二、专项监管监察开展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中旬,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对正常生产建设的133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检查138矿次,下达执法文书745份,查处一般隐患1242条,行政处罚100次,罚款745.8万元,责令停止使用设备16台(套)、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28处、停产整顿煤矿6处,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2020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冲击地压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减少1起、12人。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谋划。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作为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入执法计划,并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专项监管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时间、对象,细化了重点检查内容和相关工作要求。辽宁、甘肃省在国家局下发通知前提前安排了专项监管监察工作。山东省将2处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也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江苏省将智能化开采建设情况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陕西省将冲击地压矿井灾害防治顶层设计进展情况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分析研判。部分省(区)在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前,提前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做到有的放矢。辽宁省组织有关人员逐矿分析矿井自查自改报告,并结合以往监管监察情况,提前分析研判矿井在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的风险点。河南省坚持问题导向,在每次执法前,执法组均对矿井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分析矿井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重点、关键环节和关键地点,编制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黑龙江省为准确掌握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现状,在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前,聘请4名省外专家对全省13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专题调研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前期冲击地压专家“会诊”意见,结合煤矿地质状况、鉴定情况、开拓布局、开采状况等情况,提前分析预判矿井存在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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