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并统筹考虑贵州省省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除地热、石灰岩、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中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化验室破碎机,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在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前提下,资源税减征50%。
若相关单位具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6月10日将书面意见反馈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邮箱675408714@qq.com,联系电话:0851-868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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